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7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796號
- 債權人
- 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冠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冠義住居於桃園市○○路○○○街00巷00號13樓之1,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