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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3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339號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笙清潔有限公司、廖正滄、梁妙窓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展笙清潔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100年2月23日經授中字第1003405470號函准廢止(解散),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113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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