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
- 債權人
- 利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琮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㈠貴公司業於103年12月5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支票號碼TYA0000000、BE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依票據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