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
- 債權人
- 利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琮崧
- 債務人
- 承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玖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3年4月17日│336,820元 │103年4月17日│TYA0000000│├──┼────────────┼───────────┼───────────┼───────────┤│002 │103年5月19日│673,450元 │103年5月19日│TYA0000000│├──┼────────────┼───────────┼───────────┼───────────┤│003 │103年4月28日│836,670元 │103年4月28日│TYA0000000│├──┼────────────┼───────────┼───────────┼───────────┤│004 │103年6月29日│245,800元 │103年6月30日│TYA0000000│├──┼────────────┼───────────┼───────────┼───────────┤│005 │103年7月4日 │1,000,000元 │103年7月4日 │TYA0000000│├──┼────────────┼───────────┼───────────┼───────────┤│006 │103年8月3日 │400,000元 │103年8月4日 │BE0000000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