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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 當事人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652號債 權 人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焌嘉即李仲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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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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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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