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 債權人
- 呈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振村
- 債權人
- 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潤
- 債權人
-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寳如
- 債務人
- 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即騰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勲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呈達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