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03號
- 債權人
- 陳瑞源即駿昇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俞銀光即冠鴻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駿昇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