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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
    陳瑞源即駿昇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03號債 權 人 陳瑞源即駿昇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俞銀光即冠鴻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駿昇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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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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