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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03號

債權人
陳瑞源即駿昇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俞銀光即冠鴻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駿昇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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