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
- 債權人
- 純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偉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西琳企業有限公司、鄭家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狀附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且票載「禁止背書轉讓」,本院無法取得票據權利)。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西琳企業有限公司、鄭家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狀附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且票載「禁止背書轉讓」,本院無法取得票據權利)。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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