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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
    佳普股份有限公司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債 權 人 佳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昌 債 務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陸萬捌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六日起,⑵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⑶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陸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⑷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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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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