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銘淳
- 當事人德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063號聲 請 人 德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盡速具台端公司大小章至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德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人應為公示催告 之聲請人),並提出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