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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 原告
    曾陳清秀即福興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聲 請 人 曾陳清秀即福興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C2141716號)支付款行庫 為何分行?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曾陳清秀即福興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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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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