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 聲請人
- 盛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崇恩即顏得勝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併具狀敘明聲請人正確公司名稱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統一編號經查為盛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不符)倘若公司名稱有變更,請提出與現在名稱相符之公司及法定代理印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