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韓蔚廷、瑞杰揚、洪信德、曾國烈、魏寶生、齊百邁、鄧翼正
- 當事人林宜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景鈞、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瑞霞、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宜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 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亦有闡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宜璇(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20日發函與全體債權人進行書面表決,未獲過半債權人同意可決。惟查: ㈠債務人陳報其自104年3月底起受雇於台灣百度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並派任至今國光學公司擔任派遣之作業員,其薪資由台灣百度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支付,平均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6,002元(含加班費),另未領取年終獎金及三節獎金等情,有債務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 年度、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及收入 清單(上詳見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台灣百度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派遣人員薪資明細、薪資存摺、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卷),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 入。 ㈡再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名下僅有交通工具機車一部,又其名下已無有效保單,有無以其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此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新光人壽保險公司103年12月30日函在卷可基(上詳見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卷)。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584,040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0元(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等),是債務人 將薪資收入扣除其各項支出17,286元等生活必要支出後,願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前24期每期清償7,845元,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8,245元之更生方案,係扣除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已逾收支餘額加計財產價值之十分之九,均用於清償債務,堪認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 三、另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於104年5月14日本院訊問後所重新提出之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所陳述意見如下:㈠還款金額584,040元,僅有28.98%;㈡債務人租金及電費即達6,000元,其承租之房屋係與男友共同使用,其男友應分擔之;㈢其稱公司不願開具年終獎金,是否有隱情等語。然查: ㈠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未規定更生方案之最低清償額度,縱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甚低,然據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已盡力清償,法院仍可逕行認可。另同條例第142 條固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然該條文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故特予規定法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若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成數後之免責事由,與本件債務人係聲請更生程序無涉,是債權人以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一節,遽認有欠公允,委無足採。 ㈡至租金、電費合計6,000元,同居男友應負擔部份:查債務 人名下並無不動產,若無其他家人提供居住場所,自需在外租屋,以臺中市現今節節攀升之房價及租屋行情,並參酌其租賃契約約款第六條第四項記載:「四、電費:‧‧‧每度5元」之情,則其一人住居支出租金含電費、瓦費用6,000元,未逾社會常態,亦應認屬合理之居住支出。 ㈢末按,消債條例立法之首要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謀求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故為求債務人能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重建經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具體可行,即為避免債務人中途履行困難而前功盡棄,更生方案之訂定應考慮債務人相當之生活緊急預備金額。而年終獎金係雇主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且往往取決於雇主對受僱人工作表現之主觀評價、當年度經濟狀況而定,並非受僱人必然取得之收入。且年終獎金多係發放於春節期間,依我國社會常情,此期間物價通常較高,國人本有較多支出,如其將部分用於年節特別需求,況將其預留作為繳稅及家庭應留有部分急用金,以備不時之需,亦屬社會常情相符,核屬社會生活基本必要支出。查本件債務人係派遣員工,且其薪資本薪僅18,787元,並非豐厚,又債務人並願加班每月48小時、輪班以增加其薪資收入至每月26,002元以資清償,復願儉省其生活支出,並將餘額於9成盡用於清償等情,衡諸上開說明,縱其 領有年終獎金未予計入,而將該獎金用於年節特別需求,或將其留用作為繳稅、家庭急用金,亦應認屬已盡力清償。 ㈣據上,本院審酌本件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參諸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暨修法 理由說明,於債務人依其自身條件確已盡力清償之前提下,各債權人所不同意更生方案之事由,均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本院依法仍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書 記 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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