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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請人
尤瑄
相對人
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3年6月24日發生之金錢消費借貸。

(五)清償日期:103年9月23日。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

(八)違約金: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違約金。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擔保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相對人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103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3年9月23日。詎債務人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太平區  │平欣  │      │0000-0000   │建│     23.00│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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