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林秀美
- 債務人
- 關展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丁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關展貿易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3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損害賠償、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3月5日。(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丁照,1分之1;關展貿易有限公司,1分之1。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關展貿易有限公司等於104年3月6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04年10月11日,面額1,804,8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屆期提示尚有1,329,000元未獲付款,本件屢向債務人關展貿易有限公司等人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北區 │中興 │ │397 │建│472 │15分之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 │1079│臺中市北區中興│住家用 │第五層:96.10 │陽台:10.06 │全部 │ │ │ │段39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 計:96.10 │花台:2.76 │ │ │ │ ├───────┤5層 │ │ │ │ │ │ │臺中市北區太原│ │ │ │ │ │ │ │南二街32之4號 │ │ │ │ │ ├─┴──┴───────┴────────┴───────┴──────┴────┤ │共有部分:中興段1088建號27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