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教淳、郭素嬌、源盛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08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教淳、郭素嬌、源盛交通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源盛交通有限公司於發票日(103年4月30日)前及發票日(103年4月30日)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洪振源。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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