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10號
- 聲請人
- 廖正雄即大雄工程行
- 代理人
- 蔡承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偉恩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1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偉恩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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