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02號

聲請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宗蒼即勝威企業社、鄭惠明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蔡宗蒼即勝威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並提出相對人蔡宗蒼即勝威企業社於發票「前」「後」之商業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蔡宗蒼。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