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9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1號

聲請人
鉅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塔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2號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而依提存法第18條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亦為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589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51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系爭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經兩造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10號成立和解,為此聲請本院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查結果,系爭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肆經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兩造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10號成立和解,和解金額等於假扣押金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自可執該和解筆錄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揭提存物,而無庸聲請本院裁定。故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