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郭妙俐
- 當事人曾建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3號 受 罰 人 曾建福 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39號)違反 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建福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違反第1 項或第2 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順好康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好康公司)經股東會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決議解散,並選任受罰人曾建福為清算人,並經臺中市政府於104 年7 月24日准予解散登記,受罰人亦已於104 年7 月20日出具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此有臺中市政府104 年07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順好康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及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在卷可稽,惟受罰人就任後遲至同年9 月1 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等情,有受罰人於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24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其上所蓋本院日期戳章可證,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上開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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