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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7號

聲請人
江秀蘭
聲請人
紀乃月
聲請人
紀重光
聲請人
紀信言
相對人
日月賜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以104年度司字第4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9日及30日分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憑,故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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