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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周廷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建字第102號

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9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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