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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因104年度建字第102號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150,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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