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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8號
原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訴訟代理人
林銘德
王耀賢律師
周思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廖承暉,其前與被告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70號判決確認廖承暉與被告間之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自民國104年6月5日起均不存在,並於104年12月10日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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