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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0號

原告
千里工程行即謝詠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複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被告
立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小貞
訴訟代理人
廖德明

      李東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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