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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9號

原告
賴基福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徐子婷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告
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具狀補提證據及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此部分顯有關本件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105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原告就前開被告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具狀表示意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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