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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號

原告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被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8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0年3月30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3月18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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