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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5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5號

原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5日宣判,

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05 年10月20日宣判,惟因本件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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