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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5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原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75號返還履約保證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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