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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5號

侵害營業秘密、著作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元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傳鏈
被告
源源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香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兼法定代理 王玉柱
即反訴原告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蘇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周玉崇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4年度智字第5號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4年度智字第5號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周玉崇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5年5月18日智院灶105技協3字第1050001992號函1件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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