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介元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協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傳鏈
- 被告
- 源源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香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兼法定代理 王玉柱
- 即反訴原告
- 人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蘇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周玉崇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4年度智字第5號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4年度智字第5號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周玉崇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5年5月18日智院灶105技協3字第1050001992號函1件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