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7號
- 原告
- 貴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嘉懿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閔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沛亭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珣律師
- 被告
- 睿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依琳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凱律師
受 罰 人 邱魏聰哲
上受罰人因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為證
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魏聰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105年3月24日到場應訊,於同年月7日先具狀請假,表示國內外業務繁忙,請延緩至5月中旬必到庭接受訊問等語,但未附必要事證供參,嗣本院復另定期日,通知受罰人於105年5月19日到場應訊,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三、審酌受罰人無故2次不到場應訊,延誤審理,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院已定105年7月1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受罰人仍依原告聲請為證人,應到場應訊,茲以本裁定為通知,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仍有首開法條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