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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8號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8號

原告
鑫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青池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被告
克羅司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告
廖兆煒
被告
廖兆晢
被告
廖頤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

       周美瑩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擴張其訴之聲明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3,856,6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6,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700元外,尚應補繳8,51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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