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高竺㚬即高瑞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興
- 代理人
- 張金政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呂淑嫻、簡旻毅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賴建良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代理人
- 李金火、陳淑君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丕正
- 代理人
- 曾朝慶、劉育儒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洪瑞霞、謝天時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代理人
- 姜佳宏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代理人
- 黃蘭雰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蔡沛蓁
- 代理人
- 陳一霖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旺
- 代理人
- 陳傳福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代理人
- 王亞琳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王姿驊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昱陞
- 代理人
- 陳信華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彬
- 代理人
- 華祥任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林雪娥
- 代理人
- 周孝蕙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隸屬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仁
- 代理人
-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高竺㚬即高瑞蓮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
債務人高竺㚬即高瑞蓮自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 款、第6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高竺㚬即高瑞蓮聲請更生,前雖由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25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經債權人申報無擔保之債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92 萬6,819 元,有各債權申報書狀及債權表在卷可憑,則本件已申報無擔保之債權總額既逾1,200 萬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債務人於104 年2 月5 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自應裁定不予認可並開始清算程序。
三、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3 項。
民事庭法 官 張清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