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1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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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人 葉俊廷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即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 10萬元者,500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五、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六、1億元以上者,5000元。而上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依同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另非訟事件法第 30條之1亦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其提出截至民國104年6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 3萬6803元,則其破產標的價額為未滿10萬元,應徵聲請費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