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鉅釩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彩龍
- 訴訟代理人
- 潘翊珊
- 被上訴人
-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美雪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生
白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27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工程款、返還不當得利及賠償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等部分,均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並經兩造陳明希望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