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鉅釩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彩龍
- 訴訟代理人
- 潘翊珊
- 被上訴人
-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美雪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生
白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2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聲請續行訴訟狀及狀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判決書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通話內容:聲請人陳稱該案已於104年12月21日確定)等在卷可稽,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件訴訟程序之停止既經裁定撤銷,即應恢復訴訟程序之進行,爰定於民國105年4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兩造應遵時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