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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呂麗玉

  • 原告
    谷珍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谷珍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登品空間規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104年度訴字第34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 明文。準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於聲請狀內,陳明所聲請之言詞期日筆錄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之處,或法院筆錄記載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而有核發法庭錄音光碟,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之必要,或所聲請之錄音光碟如何供訴訟上使用,或其他相類之正當理由,並檢附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之書面文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於104年5月12日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 349號事件104年4月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揭規定,應經在場陳述之代理人書面同意,且以聲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查該次庭期到庭之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已具狀表示不同意;且聲請人亦未明確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原因。是按上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規定,自無從准許。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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