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許惠瑜
- 當事人謝文棋、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 告 謝文棋 被 告 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38,275元( 提前就業金158,035元+資遣費6萬元+6%勞退金30,240元+未經協 商簽訂同意書扣員工薪資29萬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其中 請求29萬元薪資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然因具 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即1,545元。 是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4,295元(5,840元-1,545元=4,295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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