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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1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19號

原告
虹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1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依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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