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6號

給付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告
東昕水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若男
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

      杜孟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607,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368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費新臺幣5,000,尚應補繳新臺幣232,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