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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84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告
Mountains INC.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被告
建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翊憲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人民幣147,360元及美金1,600元

及遲延利息,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故就原告請求外國通

用貨幣部分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告係

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起訴,有蓋用於起訴狀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收文戳章可證,而該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人民

幣1元對換新臺幣5.022元,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

換新臺幣31.022元,有臺灣銀行歷史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資料

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9,677元(147,3

60×5.022+1,600×31.022=789,677,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

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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