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5號
- 原告
-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政忠
- 被告
- 瑞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2141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68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52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