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簡昭華
- 原告城宏玻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城宏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7,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97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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