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楊熾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告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明綸
被告
可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鉯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原告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147,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貳仟零捌拾叁元,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主張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