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89號
- 原告
- 李新興即鐵漢五金建材行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郁仁即鑫鑫工程行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2,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