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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告
李新興即鐵漢五金建材行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郁仁即鑫鑫工程行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2,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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