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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6號

原告
林麗娜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0,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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