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59號
- 原告
- 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新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件,曾聲請對被告廖郁仁即鑫鑫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137 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