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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59號

原告
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件,曾聲請對被告廖郁仁即鑫鑫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137 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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