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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0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告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原告與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604,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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