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41號
- 原告
- 陳有豐
- 原告
- 陳俊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承彬律師
- 被告
- 鉅塘龍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釗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3萬4,944元,依民事訴訟法應繳第1 審裁判費1萬3,276元,復因本件係勞工對公司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則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