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51號
- 原告
- 富基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維
- 被告
- 鋐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已繳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